(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推进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
(二)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开发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工作;组织拟订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实施细则,提出解决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及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意见或建议。
(三)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工作。
(四)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和遗留问题处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管理。
(六)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负责库区移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七)指导、监督各县(市、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业务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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