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2.将原河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审核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3.将原河池市经济委员会的 “报废汽车管理,老旧汽车更新”、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职能划入河池市商务局。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河池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内贸工作,推动内外贸融合,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2.加强区域经贸合作,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维护公平的对外贸易秩序,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良好服务。
3.负责全市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的备案登记和全市的屠宰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河池市商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拟定河池市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对外经济合作和内贸流通的措施;参与拟订河池市对外开放、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促进内外贸融合、现代流通方式发展建议。
(二)负责推进河池市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及商贸领域信息化发展;按规定对成品油流通、再生资源回收进行监督管理。
(三)拟订河池市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和内外贸一体化的区域性商贸物流基地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承担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管理职责。
(五)承担组织实施河池市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家畜定点屠宰进行监督管理。
(六)贯彻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拟订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措施;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下达我市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除粮食、棉花外)进出口计划,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承担河池市外贸进出口备案登记审核职责。
(七)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服务贸易发展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河池市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九)贯彻执行国家对东盟经贸合作政策,拟定组织实施河池市对东盟国家经贸合作的发展规划、战略和政策;牵头负责河池市参与推进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中越“两廊一圈”、泛北部湾经济合作。
(十)承担组织协调河池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实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利用外资政策;指导各县、市、区利用外资和投资促进工作;审核、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照国家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河池市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初审;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管理国际无偿援助有关事务。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对港澳台及日韩的经贸合作政策、经贸发展规划;负责河池市与港澳台地区及日韩开展经贸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四)根据自治区和河池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协调参与中国—东盟博览会有关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参加各种涉外经贸交易会、展销会、展览会、洽谈会。
(十五)负责组织河池市商务出访考察活动,承办与商务业务相关的外事接待。
(十六)负责全市商贸、流通服务行业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商贸、流通服务行业企业事故防范措施和安全生产检查,指导、督促对外贸易、出口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十七)负责全市打击走私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打击走私的联合专项行动。
(十八)承办河池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