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的《地方国家气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河池市气象局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协调完成河池市内天气、气候、生态与农业气象、大气成分、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等多轨道业务工作;组织管理本市综合观测、预测预报、公共气象服务和信息与技术保障体系的有关工作。
2.负责河池市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的制定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河池市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对河池市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3.组织管理河池市气象观测资料的汇总、传输;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4.负责河池市的气象观测、预报管理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市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负责本市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气象预报的发布。
5.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负责河池市的防雷减灾和升空气球的安全督查工作。
6.负责向市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7.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气象法规的实施,负责河池市的气象行政执法,承担有关行政复议。
8.统一领导和管理河池市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以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县(市、区)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协助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好当地气象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9.承担自治区气象局和河池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