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全市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提高全市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负责全市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推进质量强市及名牌发展战略,组织全市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推行质量奖励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承担产品质量统计分析、实施缺陷产品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承担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加工的监督管理,依法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全市有关产品专项打假活动。
(四)负责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推进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导企事业单位的标准化工作,监督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五)负责管理和监督全市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监督和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及市场计量行为,依法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计量检测人员资质资格。负责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督管理。
(六)统一管理全市认证认可工作,依法监督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工作。
(七)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管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参与或组织调查特种设备事故。
(八)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